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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因明“定义与被定义”理论探析


  [摘要]定义与被定义理论是藏传因明的重要逻辑内容,历代藏族学者都非常重视对它的研究。经过历代藏族学者的不断努力和发展,这一逻辑理论到现在已经达到了全面、系统、臻熟的地步。藏传因明对“定义”理论的研究,不仅是多层次和多角度的,同时对“定义”理论的各细节性和终极性问题作了深入细致的探究和总结。因此,本文以现代文论的形式,对其“定义与被定义”“非定义与非被定义”理论作了较深刻的分析研究和总结归纳。
  [关键词]藏传因明;定义;被定义;非定义;非被定义
  
  藏传因明的“定义与被定义”理论相当于形式逻辑的“定义”理论,因此,形式逻辑中的所有概念都是藏传因明意义的“被定义”,而揭示每一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就是藏传因明意义的“定义”。“定义与被定义”是藏传因明对一切存在事物所作的另一类“二分”划分。一切存在事物都有或可以有反映各自实际属性的概念,而有了概念时,就可以通过一定的逻辑方法来揭示其内涵,这种揭示每一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就是藏传因明意义的“定义”,逻辑方法所揭示的一切事物或概念就是藏传因明意义的“被定义”。
  藏传因明的“定义与被定义”理论虽然可以同形式逻辑的“定义”理论加以比较,但二者在逻辑方法、研究深度和广度方面有大的不同。形式逻辑将“定义”揭示为两种:一是指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一是指揭示事物特有属性的逻辑方法。“定义是揭示概念的内涵的逻辑方法”,“定义是揭示事物的特有属性(固有属性或本质属性)的逻辑方法”是金岳霖先生在其《形式逻辑》中对“定义”所下的两个定义。他在下这两个定义的同时对这两个定义的相互联系又作了如此的说明:“概念的内涵,就是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特有属性(固有属性或本质属性)。揭示概念的内涵,同时也就是揭示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特有属性(固有属性或本质属性)。”可以看出,形式逻辑对作为其定义对象的“概念”或“事物”二者的区别和相互联系是有明确界说的。但是藏传因明对概念的内涵和事物的特有属性并不做如此说明,因为在藏传因明看来,每一特殊定义本来就是对一概念内涵的揭示,同时也是对该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特有属性的一种揭示,因此,藏传因明的“被定义”概念既指一切实际事物,同时又指反映这些实际事物的一切具体概念(一切特殊的定义除外)。
  一、什么是定义
  下定义是明确事物或概念的逻辑方法,同时也是我们对该事物或概念的认识进一步提高的重要标志。通过下定义我们对概念或事物的认识从模糊走向清楚、从一般走向具体。藏传因明正因为深知这一点,所以其每一个逻辑范畴或术语都有自己明确而独立的具体定义。这种逻辑习惯不仅是藏传因明逻辑的常规原则,同时也是藏传佛教理论文化的基本特征。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藏传因明关于定义与被定义的理论是深刻而细致的。
  藏传因明不仅揭示每一事物的特有属性或概念的特殊内涵,同时对这些揭示事物的特有属性或揭示概念的特殊内涵的逻辑方法也给予研究。这种研究就是形式逻辑意义的“什么是定义”的问题。
  (一)什么是定义
  形式逻辑对“定义”概念所下的定义是:揭示概念的内涵的逻辑方法,或揭示事物的特有属性(固有属性或本质属性)的逻辑方法。而藏传因明对“定义”概念所下的定义则是:“具备能立三要素者”,或“具备实有三法者”。藏传因明这两个定义的语辞虽然不同,但它们的涵义相同,都指向作为一事物或概念的定义所应该具备的三项必要条件。这三项必要条件是:第一,必须总是一个定义;第二,体现该定义属性的现实范例必须是存在的;第三,该定义只做自身所揭示的被定义之定义而不做其他被定义之定义。此三项条件既是藏传因明下定义的三项规则,也是藏传因明衡量一个定义是否为真实定义的三项标准,它们缺一不可。
  可以看出,对于形式逻辑来说,只要是揭示事物特有属性或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那么它就是“定义”。而对藏传因明来说,仅只具备这一项还不能确定某一揭示性内涵语词就是某一事物或概念的定义。藏传因明定义之三项条件中的第一项是“必须总是一个定义”,这就是说,如果是定义,它必须总是揭示某一事物特有属性或某一概念特殊内涵的某种东西。这个意思虽然没有明说,但“必须总是一个定义”这个条件语蕴含着这一点,因为,是定义而不揭示该定义所表述的事物的特有属性或概念的内涵的“定义”是不存在的。但藏传因明并不满足于这一点,在它看来,作为严格意义的定义,除了具备以上这一条件外,还必须要满足第二和第三条件。
  如果从形式逻辑的“揭示概念的内涵的逻辑方法”,或“揭示事物的特有属性(固有属性或本质属性)的逻辑方法”作为“定义”概念的定义来讲,我们就很难断定某一涵义是否为某一概念的定义。如,“城邦中的动物”是亚里士多德对“人”概念所下的诸多定义中的其中之一,这一定义是否为“人”概念的真正内涵呢?从藏传因明的角度看,这个定义首先不能满足藏传因明揭示“定义”概念的第二项条件:不是“城邦中的动物”而是“人”的具体范例是否存在呢?当然存在,如“农村人”、“游牧人”等。也就是说,“城邦中的动物”这一属性并不存在于这一定义所揭示的“人”的概念属下的每一具体范例之上,所以它并不是“人”这一概念的定义。定义有过宽或过窄的错误,亚里士多德的这一定义就有定义过窄的错误。藏传因明揭示“定义”概念的定义,不仅规定了“定义”应该揭示什么的问题,同时也规定了“定义”在外延上不应该小于或大于被定义概念的逻辑原则。如,第一项规定了“定义”必须是一个揭示性的语句的问题,第二项规定了“定义”必须是对存在性事物或实概念而言的问题,第三项规定了“定义”必须不大于或不小于被定义概念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藏传因明对“定义”概念内涵的揭示,更具体、更深刻、-更具有哲学意义。
  “具备能立三要素者”是“定义”概念之定义,“能够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动物”是“人”的概念的定义。前者揭示了所有“定义”的本质要素,后者揭示了所有“人”的本质要素,这两个定义都可以通过藏传因明的“定义”之定义标准来得到揭示。对于“具备能立三要素者”来说,第一,它是一个定义,而不是一个定义对象,所以“具备能立三要素者”这一定义具备了“必须总是一个定义”的条件要素;第二,体现“具备能立三要素者”这一属性的现实范例有“能够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动物”(人的定义)、“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商品的定义)等,这些定义都是“具备能立三要素者”,所以“具备能立三要素者”这一定义又具备了“体现该定义属性的现实范例必须是存在的”条件要素;第三,不是“具备能立三要素者”时就不是“定义”,不是“定义”时就不是“具备能立三要素者”,所以“具备能立三要素者”这一定义又具备了“该定义只做该定义所揭示的事物或概念的定义而不做其他任何事物或概念的定义”的条件要素。由于“具备能立三要素者”这一定义具备了作为“定义”之定义的三项要素,所以它不仅是一定义,而且只是“定义”这一被定 义概念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