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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因明与汉传因明的异同


  [摘要]藏传因明与汉传因明虽同源印度,由于汉藏两地文化背景的差异,发展成为两种不同理论体系的因明学说。本文分析这两种因明学说在发展历史和思想理论方面的异同,旨在进一步探求因明学说的发展走向和寻求因明研究的合理方法。
  [关键词]汉传因明;藏传因明;异同
  
  
  因明学说源于印度,传入我国已有1000多年的历史。公元7世纪,由玄奘法师汉译陈那论师的《因明正理门论》《观所缘缘论》等论著,并讲授传播,在当时思想界产生一定影响,后人将这一因明思想称为汉传因明。公元11世纪,由藏族大译师玛善慧、罗丹喜饶等藏译法称的《释量论》《决定量论》等因明论著15部,由俄译师罗丹喜饶讲授传播,后人称这一因明思想为藏传因明。因明思想皆源于印度,故在宣说佛教逻辑思想,尤其在思维推理及论辩功过等方面的思想理论基本相同。但由于所依经典及汉藏民族文化背景的差异,加之这两种因明思想在发展过程中缺乏交流和沟通,使它们在诸多理论方面产生异议,而且区别愈来愈大,特点愈加突出。为方便因明研究,进一步探求因明学说的发展走向和寻求因明研究的合理方法,拟对这两个因明体系的异同作一简要分析。
  一、所依经典不同
  唐初,因明传入汉地,由玄奘法师汉译陈那的《因明正理门论》《观所缘缘论》和商羯罗主之《因明入正理论》等因明经典著作,在佛教法相界传播讲授。玄奘所译前两部论著是陈那早期的因明著作,他没有译出陈那的代表作《集量论》,却译出了商羯罗主之《因明入正理论》,所以说汉传因明主要研究陈那和商羯罗主的因明思想。玄奘何故未译《集量论》,更没有译出法称的因明论著,根据史料分析,玄奘在印度留学期间,主要学习梵文佛典,没有从事翻译工作,回国后才进行佛经翻译。玄奘从印度带回的经典有限,其中可能无《集量论》,当然也有可能玄奘重视佛典翻译而放弃《集量论》的翻译。另外玄奘法师和法称论师是同一时期人物,玄奘在印度留学期间法称因明思想还未形成,或已形成却未被众智者所接受,所以,玄奘所译因明论著中无法称著作。
  因明在藏区的翻译和传播皆晚于汉传因明。公元8世纪以后,法称因明思想充斥印度佛教界,至公元11世纪,佛教内部对法称因明的研究达到顶峰。藏族先辈从公元8世纪开始翻译因明经典,到公元几世纪藏译因明经论60余部,在所译60余部经论中,多数是法称因明论著和法称因明思想的诠释。法称因明思想虽在陈那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但有不少观点不同于陈那思想,可以说,法称思想是对陈那思想补充,法称的《释量论》是《集量论》思想的诠释和修订。藏传因明主要研究法称因明思想,却疏远了陈那思想,尤其排斥商羯罗主之因六相理论。由于汉传因明与藏传因明所依经典不同,故在诸多理论问题上出现差异。
  二、论式的结构形式不同
  由于汉传因明接受的是陈那早期的因明思想,故它所研究的论式是陈那的三支论式,同时也深入地探讨了陈那以前古因明五支论式。五支论式由5个分支组成,即宗、因、喻、合、结组成,陈那改进了五支论式,以宗、因、喻三支组成三支论式,如:
  声音无常,所作性故,若是所作见彼无常,譬如瓶(同喻)
  汉传因明家在研究陈那因明思想的同时,对商羯罗主之《因明入正理论》作了全面探讨,尤其对宗的真伪、喻的功过等方便的研究十分深透。
  藏传因明根据法称因明思想,将喻完全纳入因三相定义中,喻不再作为论式的一支,论式中不再出现喻支,形成只有宗因的二支推论式,如:
  声音无常(宗),所作性故(因)
  在二支为他比量式中虽有喻,却不作为一分支对待,如:
  凡是所作皆为无常,譬如瓶(后遍相),声亦是所作(宗法相)
  在为他比量式中也不再陈述宗支,若论式中出现宗支,便视为有过之为他比量式。为他比量是陈述能立因(三相因)的语言,而宗言只是一个有疑惑的命题,宗言自己不能证明自己,法称说:“由宣说所立,传亦无功能。”意思是说由三相因成立宗义,宣说所立宗毫无意义,宗言无成立自义的功能。故而为他比量式不必显示宗支。故无宗不影响成立宗义,《释量论》指出:“显未显示宗,成立无障故。”
  三、因三相定义不同
  汉传因明根据《门论》和《入论》精神,将因三相定义为“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和异品遍无性”。遍是宗法性是说因要遍及于宗有法,同品定有性是说因必定在同品上有,异品遍无性是说因必在异品上无,或者说非因者被异品所周遍。以同品定有和异品遍无二相确定因与所立法之间的逻辑关系,“同品定有性”很难排除因在同品上有、异品上亦有的不定因过失,只有“异品遍无性”才能确定因在异品上无、同品上有的特性。同品定有性和异品遍无性不等值。对此前辈因明家作过详尽阐述,这里不再赘述。
  藏传因明将因三相具体命名为宗法、后遍和遣遍三相。
  (一)宗法相:“由量识认定,于成立彼之无过欲知有法上与立式相符唯有,为成立彼宗法之性相。”此性相中,谓“由量识认定”是指论式对象即敌论者以正确认识断定此因完全存在于欲知有法上,以此排除因的一分不在有法上疑惑。谓“于成立无过欲知有法上”指此因存在于无过欲知有法上,何谓无过欲知有法,如某人(敌论者)已由量识认定声音是所作,但不知声音是否无常,心存疑惑,且欲了知声音是否无常时,对这一敌论者立论式“声音无常,所作性故”。此人便是此论式之真敌论者,其论式之欲知有法就是一个无过欲知有法。如果敌论者没有认定声音是所作,或已知声音是无常时,此人就不是论式的真敌论者,而是似敌论者。此论式之有法“声音”也不是无过欲知有法,而是一个具有某种过失的诤事有法,此论式也成为一个不成因论式。所以说性相中之“于成立无过欲知有法”一语,可排除观待识不成中的种种过失。性相中谓“与立式相符”指因与所立法在有法上的表述形式必须统一,就是说在“是非式”论式和“有无式”论式中因在有法上的现象必须与立宗判断相符。如以“所作”成立“声音是无常”时,其因事“所作”在宗有法上表示“是”,形成“声音是所作”的判断,如以有“烟”成立“此山有火”时,其因事“烟”在欲知有法上表示“有”,形成“此山有烟”的判断。如此说明论式之因支必须与立式在形式上统一。这样可以排除“因与有法不成相符不成因”的过失。性相中的“唯有”是指完全具有,表示因事完全遍及于欲知有法上,这能断除“于欲知有法上无因之一分不成因”之过失。